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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与赣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与赣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1知民初27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羽,广西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源,广西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金。

原告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赣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其后,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已预交67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某某种业有限公司650元。

审 判 长 李 扬

审 判 员 俞志翀

审 判 员 钟 情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汪家乐

书 记 员 史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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