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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当竞争

杭州某公司与徐州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浙江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某公司与徐州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浙江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1民初2174号之二

原告:杭州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林,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佳卉,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翠影,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显瑜,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翠影,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显瑜,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叶,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浙江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公司申请将本案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包括律师费、取证费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某公司、徐州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吕后旺

审 判 员 吕 健

人民陪审员 刘帅眉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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