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
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种子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种子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琼73知民初105号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伟,河南沐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德惠市某菜籽商店,经营场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经营者:李某。
被告:德惠市某农用物资供应站,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
经营者:孙某。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种子有限公司、德惠市某菜籽商店、德惠市某农用物资供应站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缴13800元,本院予以退还12650元。
审 判 长 沈美萍
审判员 罗静怡
审判员 潘召勇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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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李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