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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种子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种子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琼73知民初105号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继伟,河南沐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德惠市某菜籽商店,经营场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经营者:李某。

被告:德惠市某农用物资供应站,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

经营者:孙某。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种子有限公司、德惠市某菜籽商店、德惠市某农用物资供应站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某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缴13800元,本院予以退还12650元。

审 判 长 沈美萍

审判员 罗静怡

审判员 潘召勇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徐世超

书记员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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