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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公司、南京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某公司、南京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192民初48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某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涵,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南。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宇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江苏某公司与南京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苏0192民初488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公司名下价值205532元的财产。

江苏某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京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子豪

书 记 员 杨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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