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玉环汽车配件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环汽车配件实业有限公司;河北亚大汽车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691知民初1721号
原告:玉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洲,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左某。
原告玉环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玉环某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玉环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玉环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7.5元,由玉环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 涛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莹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