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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正当竞争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102知民初525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

经营者:韩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曰立案。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

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妍宇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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