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内0102知民初525号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
经营者:韩某某。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与被告玉泉区某某经销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曰立案。
原告上海某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
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妍宇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