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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周勇聪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周勇聪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皖1323民初3726号

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颖,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琪,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199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雨寒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亚轩

书 记 员 娄跃怀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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