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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某(北京)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北京)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0103民初12803号

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

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 壮

[院印]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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