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华中某某大学出版社责任有限公司与上犹县某某贸易商行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中某某大学出版社责任有限公司与上犹县某某贸易商行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702民初4404号
原告:华中某某大学出版社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上犹县某某贸易商行(个人独资),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原告华中某某大学出版社责任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犹县某某贸易商行(个人独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华中某某大学出版社责任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犹县某某贸易商行(个人独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中某某大学出版社责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犹县某某贸易商行(个人独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中某某大学出版社责任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程 婕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思敏
书 记 员 柯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