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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眉县槐芽镇军亮综合商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眉县槐芽镇军亮综合商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4执270号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眉县槐芽镇军亮综合商店: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县槐芽镇军亮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304知民初747号
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眉县槐芽镇军亮综合商店的经营者自觉向本院缴纳2800元,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领取275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
生效法律文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04执27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3月21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