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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知民初184号

原告:北京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曼,河南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宁宁,河南秉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北京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存杰

审判员 凌 惠

审判员 吴钰轩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娅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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