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广东某某有限公司、邹某某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某某有限公司、邹某某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192民初3095号
原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朋,江苏聿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繆志坤,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系邹某某哥哥。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邱俊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君,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与邹某某、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少丽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余雨晴
书 记 员 聂晓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