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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广东某某有限公司、邹某某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某某有限公司、邹某某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192民初3095号

原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朋,江苏聿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繆志坤,江西哲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系邹某某哥哥。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邱俊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君,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与邹某某、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广东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少丽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余雨晴

书 记 员 聂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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