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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191民初1684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维树,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现原告成都码邻蜀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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