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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某某与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103民初2138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重庆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