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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晏某与绍兴市上虞某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某厂,上海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晏某与绍兴市上虞某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某厂,上海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604民初11436号

原告:晏某,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亚男,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某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xxxxxxxxxxxx。

经营者:毛某。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晏某与被告绍兴市上虞某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某厂、上海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晏某于202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晏某负担。

审判员 张炯炯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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