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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青岛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1知民初279号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露月,四川泽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佳,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文韬

人民陪审员 熊 伟

人民陪审员 李泽丹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雅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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