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手机扫一扫|收藏本站|新版检索
专利检索
专利代理师检索
专利代理机构检索
集成电路设计检索

 其他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沪0105民初25506号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94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告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王某2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某某公司1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某某公司1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

审 判 员 齐赛赛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茜

书 记 员 孙 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隐私条款|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免责声明|满意度调查

主办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电话:010-89156529
建议浏览模式:1024×768  ICP备案号:京ICP备11016675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