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某有限公司1某有限公司2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有限公司1;某有限公司2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京0108民初4518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1。
被告:某有限公司2。
原告某有限公司1与被告某有限公司2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某有限公司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公司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思頔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施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