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方某某A公司B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方某某;A公司;B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110民初18219号
原告:方某某,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浙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B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B公司、A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8日立案。
2025年8月15日,原告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晓蓉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蒙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