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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丁某晨与湖北某某传媒集团三峡分社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丁某晨与湖北某某传媒集团三峡分社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591知民初434号

原告:丁某晨,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豪,上海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传媒集团三峡分社,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安。

原告丁某晨与被告湖北某某传媒集团三峡分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

原告丁某晨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丁某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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