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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宽城区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吉0193民初623号

原告:沈阳市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告:宽城区某炸鸡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经营者:陈某。

原告沈阳市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某炸鸡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并表示要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市某包装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佳骐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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