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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李晶晶苏州中卓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李晶晶;苏州中卓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002知民初676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2。

法定代表人:汤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9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

2025年10月27日,苏州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佘萌萌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张宁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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