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青岛规行规矩知识产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规行规矩知识产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柳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桂0206民初1118号
原告:青岛某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XXX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全某。
原告青岛某企业与被告柳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青岛某企业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某企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企业撤回对被告柳州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青岛某企业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某企业负担。
审判员 凌 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饶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