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手机扫一扫|收藏本站|新版检索
专利检索
专利代理师检索
专利代理机构检索
集成电路设计检索

 植物新品种

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与傅某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与傅某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1知民初21号

原告: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基林,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芳,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原告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傅某芳向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其后,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广州某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1025元。

审 判 长 李 扬

审 判 员 俞志翀

审 判 员 钟 情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家乐

书 记 员 史雅文

隐私条款|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免责声明|满意度调查

主办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电话:010-89156529
建议浏览模式:1024×768  ICP备案号:京ICP备11016675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