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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岐山县五丈原顺达自选商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岐山县五丈原顺达自选商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4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岐山县五丈原顺达自选商店(经营者王彩云)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岐山县五丈原顺达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304知民初396号
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
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750元,并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部分。
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知民初396号
民事判决书
全部执行完毕,于2025年3月5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