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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2021)京73民终2761号上诉人北京鲸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陈浩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4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京73民终2761号上诉人北京鲸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陈浩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27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鲸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7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冯爱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绍轩,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陈浩,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鲸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陈浩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1442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北京鲸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鲸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鲸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鲸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夏旭

审 判 员 李洹

审 判 员 李 迎 新

二○二二

年 六 月 十 日

官助 理 吴桐

书 记 员 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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