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03知民初319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匡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