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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潍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邢台某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邢台某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8601民初736号

原告:潍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映。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卓建,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某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法定代表人:孟某强。

被告:河北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台某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02月19日立案。

原告潍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呼广宇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赵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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