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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甲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甲;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402民初134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维清独任审判。

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维清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逸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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