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甲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甲;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402民初1342号
原告:甲。
被告:乙。
原告甲与被告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维清独任审判。
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原告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乙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甲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陈维清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季逸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