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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嘉杏中百货销售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嘉杏中百货销售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陕0116知民初184号
原告: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A号1单元16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宋梓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秋颖,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系该公司文员。
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嘉杏中百货销售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王寺街办王寺北街118号。
经营者:丁杏双。
原告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嘉杏中百货销售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嘉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曼丽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