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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某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韩某与某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18民初11910号

原告:韩某,男,199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男,某某公司1工作人员。

原告韩某与被告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于2024年7月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于2024年10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韩某与某某公司1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协议》于2023年7月8日解除;2.某某公司1退还韩某合作款人民币64,900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韩某在抖音APP上看到某某公司1发布的招募区域运营代理商的广告。

某某公司1招商经理王某联系到韩某,详细介绍了案涉项目并承诺项目“每一单总部直接奖励两块钱”“连续三个月补助骑手每单一块钱”“后期不做押金全额无折退还”“项目绝对不会亏本”“15000单是随随便便的”“一个月15万块钱正正常常的进口袋里面”“前期不需要自己找商某,老师会过去对接好”。

2022年12月12日、12月13日,韩某分别向某某公司1转账10,000元、54,900元合作款以获取云南省曲靖市市代理资格。

2023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来答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约定某某公司1授权韩某为区域唯一合法运营商,合作期限一年,某某公司1确保有运营人员为韩某提供售后培训、技术指导、帮助开展市场等服务。

协议签订后,某某公司1安排运营老师进行指导,但其仅帮助韩某开通了账号,找了几个骑手,没有对接到任何商某就离开了。

之后的商户、骑手都是韩某自己找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公司1没有为韩某提供任何培训,也没有给予承诺的补贴,平台无人管理,商户不愿继续使用,也没有骑手接单。

某某公司1还擅自提高抽佣比例,韩某运营半年收入不到2,000元。

2023年3月,韩某发现某某公司1又授权他人成为曲靖市市代理商,且某某公司1一直未提供解决方案。

2023年7月8日,韩某向某某公司1告提出不再合作并要求退款。

某某公司1称需要等第三方接手,扣除招商投入后才能退款。

2023年8月27日,某某公司1禁用了韩某的平台账号。

韩某认为,某某公司1将同一区域同时授权给两个加盟商,且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合作款。

韩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某某公司1辩称,不同意韩某的诉讼请求。

双方签订合同后,某某公司1设立了微信群组为韩某提供运营指导及售后服务。

韩某虽于2023年7月8日提出解除合作,但其亦表示并非真实意思,韩某于2023年7月8日之后仍在开发商户,某某公司1亦未禁用韩某的相应账号,故不应将2023年7月8日作为合同解除的日期。

韩某系某某公司1在曲靖市的市级代理,某某公司1并未再与任何人签订过曲靖市市级代理合同,仅于2023年5月将曲靖市下属的师宗县运营权授权给案外人,并签订合同,案外人仅运营至2023年7月,后师宗县亦重新开放招商,因此某某公司1不存在重复授权的行为。

某某公司1已经通过赠送或者充值的方式向商某进行了补贴,并根据市场变化针对骑手进行补贴。

某某公司1并未对抽佣比例进行过修改,并按月向韩某发放收益。

韩某于合同存续期内提出不想继续运营,是其自行放弃合同权利,某某公司1曾经承诺相应区域重新开放招商,若相关区域有新的加盟商,则可根据韩某运营时间的长短,在扣除相应服务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韩某,但韩某不同意与某某公司1签署委托转让协议,故某某公司1并未重新开放招商,现合同已经到期,韩某已经实际持续开展业务并产生大量配送订单业务、产生盈利。

韩某利用系统漏洞,注册虚假商某,发送高额订单,并自己注册为骑手,接单之后进行提现,某某公司1虽在发现相应情况之后及时予以制止,但仍给某某公司1造成损失2万余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来答区域运营合作协议》《收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系统截图、银行流水等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韩某提供其与微信名为@123,微信号为y19XXXXXXXXX的聊天记录,证明某某公司1在韩某运营期间,在曲靖市招募代理商,且该代理商已经缴纳了意向金。

某某公司1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韩某未能提供该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信息,且该聊天记录亦未显示某某公司1已经与案外人就云南省曲靖市签订市级代理协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27日,某某公司1工作人员王某向韩某发送微信消息称“骑手不要担心,一是前期用市面上现有骑手(公司会派老师过去对接好),站点天/流水进账平稳后在找几个自己的骑手”。

2022年11月30日,王某向韩某方消息称“……如果想做这个项目,我肯定想给你争取,那么前几个名额里面,因为每一单呢,总部直接奖励是两块钱……,战友,那么你就第一个月啊,再不送,15000单是随随便便的,那么15000单呢,你的起站点正的起用点是站点定的。

他每一单的总部在额外补助两块钱给你代理,那就是3万块钱呀,这个铁打铁的钱装到你口袋里面了”。

2022年12月5日,王某向韩某发送消息称“战友:第一,这个押金后期不做是全款无折退给你的。

第二个方面,如果说我们配送不了美团,饿了单,那么你所交的这个押金,公司以三倍的给你赔偿。

第三点,做这个项目绝对不会亏本的”。

2022年12月12日,韩某向某某公司1转账10,000元。

某某公司1于同日向韩某出具金额为10,000元的云南省曲靖市(市代理)定金收据。

2022年12月13日,韩某向某某公司1转账54,900元。

某某公司1于同日向韩某出具金额为54,900元的云南省曲靖市(市代理)尾款收据。

2022年12月17日,某某公司1工作人员王某向韩某发送消息称“如果说六个月内呢,没有完成25000单的话,那么呢,公司呢,有权找你方协商,或者说呢,公司直接会找第三方来接替你这个站点,那么你所交的这个押金呢。

全款退给你了”。

2023年12月23日,某某公司1(甲方)与韩某(乙方)签订《来答区域运营合作协议》,载明:“1、甲方的经营性质与经营:跑腿、同城配送、与三方平台体系相结合;乙方对甲方之经营理念、产品情形、营销模式、宣传内容、合作合同、管理能力等多方面信息充分了解后,表示完全的认同与接受;2、乙方经营性质与参与的目的:经营跑腿、同城配送业务;乙方结合自身条件、可发展空间、当地市场资源等多方面的商业环境,主动提出与甲方公司的合作申请;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二条区域运营权委托:1、本合同所称的区域运营商是指按交易习惯形成的区域内,具有稳定合作关系的销售商、服务商。

乙方自愿申请作为甲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的区域运营商,协助甲方在运营区域的业务运营、商某订单配送管理。

2、合同约定的运营区域为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3、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获得合同约定区域内来答跑腿的区域运营权,甲方承诺授权乙方为该区域的唯一合法区域运营商。

授权区域内的订单由乙方进行开发与配送安排管理。

4、乙方在甲方授权的运营范围内发展的配送订单交易金额,当月营收额小于50万(含50万以内),甲方抽佣额为3%:,当月营收额达到50万以上(含100万以内),甲方抽佣额为4%;当月营收额达到100万(含100万)以上,甲方抽佣额为5%;(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即日起止3个月内,甲方不抽取任何订单佣金)。

乙方抽佣配送订单比例根据当地市场可进行实时调整,结佣形式以转款形式打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向甲方缴纳合作款人民币64,900元(该合作款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募运营商的成本、甲方对乙方的培训费、甲方向乙方配送货物和物料的货款、乙的系统的费用、甲方对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费用、甲方对各区域市场的广告推广、奖励、扶持费用等)。

6、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签定当日生效;合同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需续签应另行签署书面合同,续签时不付其他费用如未续签,本合同将自行终止。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6、如因甲方的商业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时,乙方应及时将问题反馈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改进,以适应市场需求。

……11、在乙方运营区域内,甲方确保有运营人员为乙方人员提供售后培训、技术指导、帮助乙方开展市场,若乙方取得该区域的运营权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在来答配送端上完成10000单跑腿配送订单,或6个月内不能完成25000单跑腿配送订单(以来答后台系统统计为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整顿重新参与培训根据新市场方案开展市场,如乙方不愿继续代理运营,经双方书面沟通后,甲乙双方都可找第三方接手继续代理运营,当甲方收到第三方合作款全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交合作款退回至乙方指定账户,逾期退还的按照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1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合法要求和步骤开展业务。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给予乙方在开展业务上的相应系统与技术支持,授权乙方以甲方名义开展业务,但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某某企业业务宣传资料,提供相应的业务培训,指导乙方开展业务。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指导与监督。

6、甲方有权在乙方运营区域内发展业务,但甲方在乙方运营区域内开展业务运营所得的一部分利润应分配给乙方(具体比例以市场政策为准),但乙方须按照甲方合理要求协助管理和服务。

……9、在乙方支付完合作款后10日内,甲方负责向乙方分配外卖骑手衣服、箱子、帽子等物料(共计6套)。

”合同另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韩某于同日签署《签约告知书》。

2023年2月15日至2月20日,某某公司1指派工作人员谭某双方约定的运营区域为韩某提供运营指导服务,某某公司1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韩某发送来答配送端、商户端、调度端的下载链接,《来答跑腿运营推广参考方案》、来答配送商某参考定价、来答密钥、充值优惠表、培训课件、视频等培训资料。

2023年3月5日,韩某在来答云南(曲靖)运营服务群中发送消息询问“现在给骑手补贴一块钱没有了么”。

某某公司1客服人员发送截图一张并称“(现在是)0.7,补贴这个月逐渐降完,不可能长时间补贴的”。

韩某于同日回复称“我1月16号才开始做,怎么现在就给我算一个月了,骑手补贴也没了”。

某某公司1工作人员回复称“你想补的情况下或者自己补,长时间补”。

同日,韩某向王某发送消息称“商某充值优惠活动也给我搞没了”“我这还不到1个月,2月16号开始”。

2023年3月7日,韩某向王某发送消息称“你给我个回信啊”“当时讲的三个月啊”“你给公司说说”。

王某于同日回复称“明天上午我给你个回话”“我来处理”。

2023年3月20日,韩某向王某发送消息称“他们现在对外宣传说我这个降成区代,省代也给我打电话说我这个是区代,现在又不承认是市代了”。

王某同日回复称“签的时候是市代”。

2023年3月22日,韩某在来答云南(曲靖)运营服务群发送消息称“我想知道我就是市站点了你们又招了个市代理是什么意思”“人家保证金交了”“我还没答应降为区代呢,你们就招个市代理交保证金了”。

某某公司1回复称“你们聊的怎么样?你之前不是跟销售经理说你做不了那么大吗”。

2023年7月8日,韩某在来答云南(曲靖)运营服务群发送消息询问“谁负责退出的事情”。

某某公司1回复询问“什么原因要退保证金呢”“如果是你自己原因不做的情况下,你要赔偿公司的损失”。

韩某于同日回复称“退保证金”“不是我不想做,我这边做不了,一个月200块钱,你们另外找个来接替我”。

某某公司1回复称“……我和你说下流程,如果你确认不想做了,现在有两个方案,第一你这边可以通过自己的渠道进行转让,我们帮你做好合同变更这样比较快,第二个如果你没有渠道,委托我们公司帮你寻找第三方接收,你要手写一张转让申请,签上名字,按上指印邮寄给我们,我们收到之后,马上启动招商,对你这个区域开始进行工作,第三方接手,做好合同变更,款项我们收到,会原路退回你的账户”“扣除我们运营成本,剩余全部到你账户”“我们先开放招商,如果到11月没有招到,到时再来核算成本扣除”“合同到期前我们会开放招商,合同到期后你联系我们核算成本后退回剩余的钱”“相关成本到时都有票据的”。

2023年7月19日,韩某发送消息询问“抽佣怎么结算的”。

某某公司1回复称“3%:抽的是商某发单总配送费的3%,10%:抽的是您总收益的10%”。

2023年8月21日,韩某发送消息称“要么你们重新招商,我不干了,要么你们派人下来”。

某某公司1于次日回复称“如果你考虑清楚确实不干了,把下面的信息填一下”并向韩某发送《运营商申请表》。

韩某于同日回复称不能无限期的寻找第三方,需要定个时间。

另查明,2023年4月11日,某某公司1向韩某转账963元。

2023年5月12日,某某公司1向韩某转账509.5元。

2023年6月20日,某某公司1向韩某转账248.25元。

2023年7月24日,某某公司1向韩某转账157.62元。

审理中,韩某与某某公司1均确认双方签订的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的性质为曲靖市级代理。

某某公司1确认其与案外人签订了曲靖市师宗县区域代理合同,但因师宗县的实际运营人并未获得收益,故未向韩某发放相应收益,某某公司1已经向商户退还了相应充值金额。

韩某确认其确有配合商某进行刷单的行为,并曾经为案外人注册曲靖市麒麟区沪上粥小吃店,但对案外人在外卖平台上的经营行为不知情。

本院认为,韩某与某某公司1签订的《来答区域运营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韩某向某某公司1支付64,900元后,某某公司1亦派员指导韩某开展相应配送业务,韩某亦实际开展来答配送业务近5个月。

虽然某某公司1与案外人就曲靖市师宗县区域范围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但该合同性质与韩某所获得的的曲靖市级代理身份并不冲突,韩某以此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公司1于2023年7月告知韩某其先开放招商,如果到11月没有招到,合同到期后经过成本核算,会将相应剩余款项退还给韩某,某某公司1亦于2023年8月将韩某运营区域内商户充值金额退回。

韩某主张其自2023年7月8日即停止运营,结合某某公司1对商户退款的时间及系统后来记录可以看出韩某自2023年8月21日之后已无运营行为,某某公司1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8月21日之后仍为韩某提供相应运营指导服务。

现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期间已经经过,双方合同已无解除必要,但某某公司1应核算相应成本后将剩余款项退还给韩某。

因某某公司1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成本费用,故本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及实际履约情况,酌情考虑由某某公司1返还部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韩某合作款22,000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940.30负担,由被告某某公司1负担48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季秋玲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德耀

书 记 员 周铭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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