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张某甲获嘉县柑橘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某甲;获嘉县柑橘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03知民初201号
原告:张某甲,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获嘉县某服装店。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获嘉县某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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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郭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