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手机扫一扫|收藏本站|新版检索
专利检索
专利代理师检索
专利代理机构检索
集成电路设计检索

 著作权和邻接权

张某甲获嘉县柑橘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某甲;获嘉县柑橘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03知民初201号

原告:张某甲,男,1992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获嘉县某服装店。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获嘉县某服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张某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郭祯艳

隐私条款|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免责声明|满意度调查

主办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电话:010-89156529
建议浏览模式:1024×768  ICP备案号:京ICP备11016675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