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某甲公司张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甲公司;张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03知民初134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张春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媛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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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