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手机扫一扫|收藏本站|新版检索
专利检索
专利代理师检索
专利代理机构检索
集成电路设计检索

 著作权和邻接权

某甲公司张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甲公司;张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03知民初134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张某某,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张春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媛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张彦华

隐私条款|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免责声明|满意度调查

主办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电话:010-89156529
建议浏览模式:1024×768  ICP备案号:京ICP备11016675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