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昆山某艺术品有限公司、长春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某艺术品有限公司、长春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吉0193民初261号
原告:昆山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吕某。
被告:长春市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
原告昆山某艺术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昆山某艺术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某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