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吴某瑞安某幼儿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吴某;瑞安某幼儿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381民初14205号
原告:吴某,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瑞安某幼儿园,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瑞安某幼儿园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孟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利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