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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吴某瑞安某幼儿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吴某;瑞安某幼儿园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381民初14205号

原告:吴某,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瑞安某幼儿园,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瑞安某幼儿园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孟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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