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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苗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苗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知民初479号

原告:阳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江林场儒洞分场尖岗工区(阳西县)。

法定代表人:补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琼,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思。

原告阳江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苗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

2025年9月1日,原告阳江市某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某某苗木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江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阳江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新

审 判 员 彭 林

人民陪审员 李祖布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欢

书 记 员 唐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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