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周某某、佛山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某某、佛山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704民初1742号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某,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周某,女,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付智勇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鹏飞
书 记 员 高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