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103民初1346号
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商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龚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小芳
书 记 员 金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