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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03知民初270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征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匡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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