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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和邻接权

苏州某有限公司封丘县某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某有限公司;封丘县某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03知民初175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

被告:封丘县某百货店。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封丘县某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

2025年3月3日,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桢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郭祯艳

书记员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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