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和邻接权
苏州某有限公司封丘县某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某有限公司;封丘县某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703知民初175号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
被告:封丘县某百货店。
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封丘县某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
2025年3月3日,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苏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桢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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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郭祯艳
书记员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