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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岐山县清柏商贸经销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岐山县清柏商贸经销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304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岐山县某商贸经销部(经营者卓某某)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岐山县某商贸经销部(经营者卓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304知民初406号
民事判决书
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27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账户金额28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275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
综上,生效法律文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304执149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5年2月25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