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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霞张影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霞;张影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403知民初258号
原告:于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一然
书 记 员 杨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