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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霞张影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于霞;张影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403知民初258号

原告:于某,女,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某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一然

书 记 员 杨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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