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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

某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临西县某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临西县某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591知民初101号

原告:某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濮某华。

被告:临西县某某购物广场,住所地邢台市临西县。

投资人:金某勇。

原告某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西县某某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2025年2月17日向某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缴纳受理费通知书,某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增群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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