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某陶瓷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某茶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陶瓷协会与西安市雁塔区某茶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陕0113知民初155号
原告:某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某茶叶商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岳某某。
原告某陶瓷协会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某茶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某陶瓷协会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某茶叶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陶瓷协会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某陶瓷协会承担。
审判员 郝 杰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心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