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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

义乌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冀0191民初215号

原告:义乌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虞某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艳伟,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格。

原告义乌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某某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璟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赵卓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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