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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沪0104民初376号
原告: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闾某,执行董事。
被告:李某,男,1970年X月X日生,X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某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某公司1)与被告某某公司2(以下简称某某公司2)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赵某、被告某某公司2的法定代表人闾某到庭参加诉讼。
后某某公司1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于2024年8月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公司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赵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公司2、李某立即停止侵犯某某公司1第190XXXXX号“”、第188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销售、对外租赁侵权商品,销毁侵权商品,并删除小红书账号“某某婚纱馆”(账户ID:********)、“某某BXXXXX”(账户ID:155X********)、“某某WANG”(账户ID:********)内带有“”商标的笔记;2.判令某某公司2在其“某某婚纱馆”小红书账号、大众点评首页醒目位置置顶并在中国消费者报、人民法院报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其违法行为给某某公司1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某某公司2、李某连带赔偿某某公司1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共计50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43,500元)。
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1成立于2007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首饰销售、服装设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某某公司1品牌“”是设计师XXXXX创立于上海,拥有独立婚纱手工工艺坊的高级专属定制婚纱品牌。
品牌成立至今始终保持根植于纯手工缝制匠艺实践创意的非常规运营,在一众风格品质逐渐趋同化的婚纱礼服品牌中,以独具匠心的高定工艺和极高的品牌美学辨识度脱颖而出。
截至本案起诉前,“”婚纱销售量已接近一万余件。
同时,某某公司1亦针对“”婚纱产品进行大量推广,有诸多知名明星推广相关产品,在微博、小红书等社交媒体上搜索“”将自动关联到某某公司1及某某公司1产品,“”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消费者亦普遍知晓。
“”品牌婚纱部分款式产品只售不租。
某某公司1系第188XXXXX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主体。
经某某公司1核实,某某公司2在其完成企业认证的小红书平台“某某婚纱馆”“某某BXXXXX”及员工注册的“某某WANG”账号(下称“小红书账号”),面向全国范围内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犯某某公司1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实施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某某公司2亦在徐汇区某某路经营“某某礼服馆某某BXXXXX”门店(下称“实体门店”),在该门店内长期展示侵害某某公司1商标专有权的婚纱产品,对外提供收费试婚纱、租赁婚纱等服务。
前述门店地址距离某某公司1上海旗舰店地址仅不到8公里的距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某某公司1的合法权益。
某某公司2的侵权行为主要如下:
1.某某公司2在租赁所谓正品婚纱之时,针对婚纱本身进行二次修改、调整。
该行为直接导致某某公司1丧失对产品品质的控制,致使消费者质疑产品质量,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属商标“权利用尽”的例外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2.某某公司2未经许可,在其实体门店展示带有“”商标的婚纱产品、对外出租某某公司1未曾向某某公司2出售过的产品,且某某公司1仅对外销售不提供租赁,亦未授权某某公司2对外开展租赁的前提下,某某公司2对外租赁所谓某某公司1产品,直接侵害某某公司1商标权,亦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3.某某公司2多次使用“品牌租赁”“全新到店”等描述,将其来源不明的产品对外解释为“全新产品”,同时在与消费者签署合同中进行质量保证、版权声明,该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某某公司2租赁的产品系全新、符合质量标准、某某公司2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产品,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某某公司2在其经营平台账号内,展示、发布大量知名影星、某某公司1客户着品牌产品的图片,发布带有权利商标的笔记,使消费者误认为某某公司2与某某公司1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系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某某公司2在其经营平台账号内使用#XXXXX#词条进行引流,获取商业机会,是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6.某某公司2在其经营平台账号内发布的笔记评论区中,明示某某公司1品牌婚纱的价格,并称租赁仅几千元,表示某某公司1产品大多数只能定制,但某某公司2处可试还可以租赁,这一行为恶意违反某某公司1就该产品“只售不租”的限制性条件,破坏某某公司1的价格体系,违背商业道德进行推广、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某公司2于2023年11月将所有婚纱、小红书账户转让给李某,故李某应当与某某公司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某公司2辩称,不同意某某公司1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2已于2023年11月关闭门店,并将小红书账号和所有婚纱转让出售给李某。
某某公司2经营婚纱租赁,在实体店铺或者网络宣传时注明品牌是合理使用范畴。
婚纱是从某某平台购买的二手婚纱,卖家出示合同证明是正品,网络上标注的“全新到货”是指对于实体店的全新到货,没有对外出租过,并没有误导消费者,不构成虚假宣传。
某某公司2经营的婚纱租赁店铺是集合店,出租的婚纱有很多品牌,“”只是其中一个品牌,小红书发的贴子加标签并不是特意分流,只是为了区分租赁婚纱的品牌,方便消费者选择,也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或误认为经租赁店铺与“”品牌有相关联系,贴子中官网宣传照片的使用是为了介绍出租产品,并没有虚假宣传,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某某平台出售婚纱的消费者购买了某某公司1的婚纱,是该商品的所有权人,有权出售给他人,某某公司2购买二手婚纱后也有权将婚纱对外出租。
曾经有消费者在店铺租赁婚纱后怀疑是假货,拿到某某公司1处,某某公司1表示系正品,某某公司2从没有对外出租过假货。
李某辩称,不同意某某公司1的诉讼请求。
李某负责某某路的招商工作,某某公司2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到期,公司婚纱打包价格较为便宜,且也有客户需要,故李某于2023年12月买下某某公司2婚纱店的婚纱,想要赚取一些差价。
李某支付5万元定金后,发现问题很多,客户也不愿意继续交易,故向某某公司2表示解除合同,但是公司5万元至今未退还,目前没有办理婚纱交接手续进行清点,网络账号也没有接管,婚纱目前存储在某某路仓库。
2024年1月18日,李某向某某公司2发过通知要求将婚纱取走并退还定金。
李某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商标注册及知名度相关事实
2016年1月28日,某某公司1申请注册第190XXXXX号“”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
该商标于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现在有效期内。
2016年1月11日,某某公司1申请注册第188XXXXX号“”商标,商标注册类别为第25类: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腰带等。
该商标于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现在有效期内。
截至本案起诉前,某某公司1认证的微博账号“”粉丝数为39.3万,某某公司1小红书账号“”粉丝数为20.2万,某某公司1在小红书平台内的婚纱产品笔记共计获得109.6万赞与收藏,赵某某、迪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林某某、倪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关某某、陈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热某某、古某某等知名明星曾在红毯活动、广告拍摄等不同场合展示某某公司1产品。
某某公司1微信公众号“某某”上发布品牌及产品相关文章,2020年之后每篇文章的阅读量在1千至9千不等。
某某公司1作为“某某”品牌婚纱产品设计、销售方,常年在其认证的线上平台(含微博、小红书、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账户内、线下门店(含上海、北京、深圳等3家店铺)展示婚纱产品,并从事定制、销售、租赁婚纱产品等服务。
除某某公司1自营的上海门店(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经某某公司1授权经营“某某”品牌婚纱产品定制、销售、租赁的线下门店分别为北京、深圳两家门店,经营北京门店的主体为某某公司9、经营深圳门店的主体为某某公司8。
二、被控侵权行为
某某公司2注册的小红书账号“某某婚纱馆”(ID:760XXXXX),介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某某路,全新开业的婚纱品牌集合店,有VXXXX,SXXXX等品牌婚纱租赁,还有JXXX,JXXXX,PXXXX等高级品牌,截止至2023年9月,粉丝人数为2,314。
该小红书账户2022年7月16日发帖:《试纱日记之sXXXX》sXXXX最爱的就是这款某某,专卖店这款只能定制不能租赁哒,没想到这间新开的婚纱店可以租赁到呢,大爱,喜欢sXXXXX的可以来预约啦#试纱日记#备婚日记#备婚大作战#试纱#婚纱#最美新娘#我的婚纱好看吗#某某#明星同款#我的明星同款。
配图四张,其中有刘某某身着该款婚纱的宣传图,及某某公司1客户着该品牌婚纱的图片。
《刘某某们,SXXXXXVSVXXXXX六选一》刘某某们,总价值50万的六款婚纱,亚洲新娘宠爱的sXXXXX和誉为婚纱女王的VXXXXX,都可以租赁噢!图一到三是sXXXXX,图四都六是VXXXXX,如果六选一,你更钟爱哪款啊?快来预约试纱吧。
2022年9月19日发帖:《SXXXXX真的就是小仙女的代名词呀》这款sXXXXX的微风,如春风吹拂,少女的心,草坪婚礼,迎宾或者旅拍真的很极致啊#我的婚纱好看吗#穿着婚纱,嫁给爱情#婚纱#某某#备婚大作战#我的婚纱#上海试纱攻略。
配图四张,系原告客户以及原告模特着正品产品的图片。
下有“某某上海”留言:不要再盗用我们客户的照片好吗。
2022年11月9日发帖:《某某有我钟爱的sXXXXX和VXXXXX呢》#我的质感出片指南#小红书视频创作激励计划这家上海宜山路新开的婚纱店,虽然不是很大,但是居然有我最爱的VXXXXX和sXXXXX的租赁,每款都好好看,品质超好呢,价格也特别合适,喜欢这两个品牌的新娘快来预约吧,图片里的款式都有呢#我的婚纱好看吗#穿着婚纱,嫁给爱情#备婚大作战#婚纱#我的婚纱#备婚#备婚日记#某某#王XXXXXVXXXXX婚纱。
2022年11月13日发帖:《上海试纱同时试到sXXXXX和VXXXXX》备婚了,最爱的两个品牌,VXXXXX只能定制不能租赁,sXXXXX也是大多数只能定制的,但是实在爱惨了她们的简约优雅,没想到这家宜山路新开的婚纱店可以同时试到这两个品牌,还都可以租赁的呀,备婚的姐妹们可以来预约啦#穿着婚纱,嫁给爱情#我的婚纱好看吗#备婚大作战#备婚大作战#备婚#备婚攻略#备婚日记#穿着婚纱嫁给爱情#我的婚纱#婚纱#vXXXXX#某某试纱日记@人生如梦。
下有“momo”评论:有XX和XX的品牌授权吗,就拿别人的产品二次销售???
2022年12月9日发帖:《某某老师推荐sXXXXX和VXXXXX草坪纱》这家位于宜山路的某某婚纱馆主打sXXXXX和VXXXXX的婚纱租赁,今天就跟着某某老师一起看看这两个品牌的草坪仪式纱推荐吧#穿着婚纱,嫁给爱情#我的婚纱好看吗#备婚大作战#婚纱#我的草坪婚礼#王XXXXXVXXXXX婚纱#某某试纱日记#备婚#我的婚纱。
2023年1月9日发帖:《SXXXXX某某同款》某某同款真丝鱼尾裙【IXXXXX】演绎流光溢彩,温婉如你,一定是最美的新娘,IXXXXX即将到店,快来预约试纱吧#最美新娘#婚纱#我的婚纱好看吗#我的婚纱#某某#古某某#古某某#某某#明星同款#新娘造型#某某试纱日记。
附图四张,其中有古某某身着该款婚纱的照片。
2023年2月2日发帖:《sXXXXX最新款某某到店咯》sXXXXX最新款某某到店咯,轻盈如云雾飘逸,喜欢的新娘快来预约试纱吧#备婚日记#备婚攻略#我的婚纱好看吗#备婚#我的婚纱#最美新娘#穿着婚纱,嫁给爱情#某某试纱日记#我的婚纱#婚纱。
2023年3月3日发帖:《SXXXXX某某已到店》大家期待已久的SXXXXX某某刚刚到店,几千颗珍珠洒落裙体,如星河散落,喜欢的新娘快来预约试纱吧#婚纱#试纱#备婚#备婚攻略#我的婚纱好看吗#备婚日记#婚纱#最美新娘#我的婚纱#sXXXXX。
2023年3月23日发帖:《sXXXXX某某全新到店》小红书关注了这家宜山路上的婚纱店很久了,据说主打VXXXXX和sXXXXX品牌租赁,很多热卖款都有,这次一听全新到店了三件sXXXXX:某某,某某和VXXXXX,立刻行动预约试纱啦#备婚日记#我的婚纱好看吗#备婚攻略#试纱#备婚#我的婚纱#最美婚纱#我的婚纱#最美新娘#婚纱。
附图四张。
2023年4月17日发帖:《SXXXXX某某穿着婚纱嫁给爱情》我们美美新娘返图啦,sXXXXX某某,像童话里的公主,穿着婚纱嫁给爱情#备婚日记#我的婚纱好看吗#备婚攻略#备婚#最美新娘#婚纱#我的婚纱#最美新娘#穿着婚纱,嫁给爱情。
附图三张客照。
下有“AXXXXX”评论:这是侵权吧。
2023年6月1日发帖:《SXXXXX某某即将到店》SXXXXX某某,象征着永无止境的爱,悠远漫长,相伴到老的幸福。
NXXXXX某某婚纱店#备婚日记#我的婚纱好看吗#备婚攻略#备婚#婚纱#我的婚纱#穿着婚纱嫁给爱情。
附图四张,系原告客户着正品发布笔记的图片。
2023年6月2日发帖:《sXXXXX某某已到店》如果你是室内婚礼,又钟爱sXXXXX品牌,这款某某华丽的大拖尾,闪闪的手工玫瑰花刺绣,是室内婚礼仪式首选。
喜欢的新娘可以来预约试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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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7日发帖:《SXXXXX某某温柔如少女初恋》这款SXXXXX某某是容易被忽略的美丽,纤细的腰线,细致的刺绣,短袖轻纱的荷叶边,如少女初恋般婉约的气质,零售价格六万多,现在可以租赁哟,你不心动吗?#备婚日记#我的婚纱好看吗#备婚攻略#备婚#备婚大作战#婚纱#我的婚纱#试纱#穿着婚纱,嫁给爱情@某某婚纱馆。
配图五张,其中有照片上有“”水印,使用原告微博平台发布的产品图及模特图3张及原告客户着正品产品图片。
2023年7月2日发帖:《上海试纱sXXXXX某某》小红书很早种草了sXXXXX这款某某,无奈只能定制不能租赁……没想到朋友推荐这家宜山路婚纱店可以租赁这件某某,还有某某,某某,果断预约试纱!实物实在太美了,期待我的婚礼主纱哟#备婚日记#我的婚纱好看吗#备婚攻略#备婚#婚纱#我的婚纱#婚礼#试纱@某某婚纱馆。
配图三张,系原告客户着sXXXXX某某正品着装图片。
2023年7月5日发帖:上海试纱SXXXXX和VXXXXX租赁宜山路这家新开业的婚纱店据说主打VXXXXX和sXXXXX品牌的租赁,今天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店铺可以租赁的sXXXXX款式实物合集吧。
最热卖的主纱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这里都可以租赁的,细节决定品质,喜欢的新娘可以来试试实物哟。
下次给大家带来VXXXXX租赁合集实物视频,喜欢VXXXXX的新娘也可以直接咨询款式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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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发帖《sXXXXXVXXXXX人生最美丽的时刻》或嫣然一笑,或潸然泪下……人生最重要的时刻,有你陪伴sXXXXXVXXXXX。
并附图四张。
2024年3月11日发帖:《今天最甜美系新娘SXXXXXVXXXXX昨天是最可爱的少女,明天就将步入礼堂,成为最甜美的新娘SXXXXXVXXXXX#某某#并配图四张。
2024年3月11日发帖:《SXXXXX某某你的浅笑嫣然》穿着一袭轻纱,你的浅笑嫣然,就这样我们携手走入爱情的殿堂……SXXXXX某某,经典的永恒美丽#sXXXXX#并配图三张。
2024年3月12日发帖:《SXXXXX某某城堡里的公主》这一篇公主日记由SXXXXX的某某完成啦!高领的复古设计,优雅的蕾丝,蓬蓬纱的超级甜美系,是城堡里的小公主呀。
并配图五张。
2024年3月13日发帖:《某某SXXXXX光做的诗》夕阳落日余晖,洒落的光影,少女如诗般走入爱情的礼堂……sXXXXX某某。
并配图四张。
2024年3月14日发帖:《落日余晖SXXXXX某某》落日余晖中的光影,衬托出少女般的优雅,又充满女性的韵味,来自SXXXXX某某。
并配图四张。
2024年3月15日发帖:《是林中仙子吗!SXXXXX某某》独坐幽篁里,弹琴复长啸……SXXXXX某某,细节的刺绣工艺,如婉约仙子飘逸在林中,给优雅的你一袭最美轻纱#备婚日记#备婚攻略#我的婚纱好看吗#并配图五张。
上述笔记共计23篇。
现该账号已不存在。
某某公司2注册的小红书账号“某某BXXXXX”(ID:155XXXXXX),介绍: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某某路,今年全新开业的品牌集合店,有知名VXXXXX和某某品牌婚纱租赁,还有JXXXXX,PXXXXX,AXXXXX等高级品牌婚纱,粉丝人数363人。
2023年4月5日至2024年3月14日共发布38篇内容与前述笔记相同、类似的笔记,大量使用权利商标,并使用刘某某等知名影星身着原告产品的图片、某某公司1微博发布的图片等进行宣传。
现相关笔记均已删除。
某某公司1表示“某某VXXXXX”(小红书账户ID:5********)是一个人账号,发布笔记内容与前述小红书账号一致。
现该账户已删除。
某某公司2曾在上海徐汇区某某路经营实体门店“某某婚纱馆”,某某公司1于2023年7月28日委托上海徐汇区公证处对该实体门店内被控侵权产品对外租赁的过程进行公证取证。
某某公司2在其实体门店展示带有“”商标的婚纱产品,并对外提供试婚纱、租赁婚纱等服务,试婚纱按100元每件收取费用,租赁婚纱按8,800元及以上每件标准收取费用。
某某公司1取证“某某”产品过程中,实体门店负责人表示:如在租赁该产品要18,000元,但在某某婚纱馆仅需8,800元,且负责人表示“某某”产品已改小过,故试穿时上半身比较小,待原告租赁后,确认婚礼时间之时量尺寸,并结合身型进行“改大”或“改小”。
某某公司1“某某”产品为仅对外销售不提供租赁的产品,产品销售单价达28,000元。
取证当日,某某公司1支付7,000元婚纱租赁费,后未取纱。
《NXXXXX某某婚纱馆婚纱、礼服租赁协议》第11条规定:“客户试穿婚纱、礼服并确认无质量异议后,我们将根据您的要求免费对婚纱、礼服原有尺寸进行相应修改、调整,以最大程度满足您对客户所租赁的婚纱、礼服的尺寸要求”。
某某公司1认为,某某公司2在租赁之时,破坏正品产品的完整性,以非正品的制作工艺、用料擅自将产品进行“改大”或“改小”或进行其他调整,并继续附权利商标进行展示、收费试纱、租赁,该行为直接导致某某公司1丧失对产品品质的控制,致使消费者质疑产品质量,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属商标“权利用尽”的例外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目前某某路均为新航道,婚纱租赁店铺已不存在。
某某公司2在的大众点评平台上注册“NXXXXXBXXXXX某某婚纱馆”账号,内有相关消费者评论,某某公司2展示、对外租赁某某婚纱产品,以每件近万元的价格收取婚纱租赁费。
小红书用户“ID:智慧某某(摸鱼版)”于2023年5月28日、6月2日发布笔记,就某某公司2出租的某某品牌婚纱产品提出质疑,在该等笔记项下亦有其他消费者指出被告所对外展示、出租的某某品牌婚纱产品疑似假货。
某某公司1认为某某公司2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使其品牌声誉遭受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2023年6月12日,一消费者添加某某公司1销售人员的微信反馈,消费者曾在某某公司2处租赁所谓某某品牌婚纱,婚礼当天交付的产品疑似为假冒产品,故希望某某公司1配合进行真假鉴定。
该聊天记录显示,消费者原以为某某公司2系某某公司1的授权店或其他有权出租的门店,而选择在某某公司2处租赁,然某某公司2所展示的产品及实际交付的产品不同,故要求某某公司1在市场监督局的监督下进行真假对比。
除该微信聊天记录外,某某公司1未提交照片或实物等相关证据。
某某公司1表示,该婚纱产品因送检时已完全变形,已无法核实是否为真品。
三、某某公司2出租商品来源
某某公司2表示二手婚纱来自某某及淘宝平台,并提供了某某平台上的购买记录:支付12,300元购买“sXXXXX正版白色某某”、支付4,999元购买“某某微风正品抹胸齐地婚纱”、支付10,888元购买“正品vXXXXX婚纱礼服”、支付26,800元购买“【只卖不租】SXXXXX正品莫比乌斯”。
某某公司2另出示客户姓名为陈某某的《定制合同》,表示系购买二手婚纱时客户提供的合同,但并非所有二手婚纱都有合同。
四、李某与某某公司2之间的相关事实
某某公司2成立于2021年9月26日,注册资本132万元,一般项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出租;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鞋帽批发;鞋帽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2月2日、3日,李某微信转账给某某公司2法定代表人闾某5万元。
李某与某某公司2签订协议:李某购买全部婚纱,尾款共计18万元,分四次在四个月内支付。
之前支付的定金5万元确认签署后不可退,同时协议签署后某某公司2运营的小红书及大众点评的账号使用权归李某,某某公司2需要配合完成账号变更,保证李某顺利使用。
实际账号并未变更。
2024年1月18日,李某向闾某发出《通知书》:之前李某的客户有意向开设婚纱店,委托李某向闾某购买某某婚纱店婚纱,预付定金五万,拟定协议中明确如果租赁婚纱店店铺合同等事项业主顺利批复,将支付尾款,若业主不能批准租赁,则定金需要退回。
现在由于闾某所在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及拖欠工资等恶性事件,导致李某的客户开设婚纱店的事情无法顺利进行,由于闾某恶性事件行为导致违约,因此自动解除此协议,闾某需要退回五万定金才能取走婚纱。
现通知闾某在收到此通知书后两日内(2024年1月20日24点前)退回李某五万定金,如逾期不退定金,将视为闾某自动放弃这批婚纱的权限,李某有权自行处理这些婚纱。
同时,用于存放这些婚纱的地下室仓库,李某已代为支付两万元的仓库暂存费用,闾某退回定金取走婚纱前需要同时支付两万仓库暂存费用。
如闾某逾期不回复,仓库继续存放,将另外产生500块一天的仓库费用,这些费用都需要闾某承担!
五、其他事实
某某公司1本次维权支付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3万元、小红书平台取证费1,500元、某某公司1在取证过程中与某某公司2签署租赁协议,并支付租赁费7,000元。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商标注册证》、可信时间戳、(2023)沪徐证经字第4501号公证书、大众点评店铺页面截图、录像、原告微信公众号门店介绍截图、小红书平台内用户发布的笔记、评价录屏及截图、《转让协议》《通知书》、李某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聘用合同及支付凭证、发票、公证费支付凭证、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某公司2是否侵犯某某公司1商标权;二、某某公司2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李某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一、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某某公司1系权利商标注册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对他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某某公司1主张某某公司2在对外租赁所谓正品婚纱之时,针对婚纱本身进行二次修改、调整,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同时其实体门店展示带有“”商标的婚纱产品、对外出租的婚纱并非正品婚纱,构成商标侵权。
首先,关于某某公司2是否对外出租非正品婚纱,本案中某某公司1未提交某某公司2供出租的婚纱实物或照片,亦未指出两者的差异之处,对于小红书笔记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顾客质疑所租赁的婚纱非正品的情形,某某公司1未给出鉴别意见或指出其与正品婚纱的区别。
在缺乏被控侵权商品实物或照片从而无法与某某公司1权利商品进行比对的情况下,某某公司1主张某某公司2出租的某某品牌婚纱并非正品,从而构成商标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其次,对于某某公司1主张某某公司2对外租赁所谓正品婚纱时,针对婚纱本身进行二次修改、调整,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一节,本院认为,一般而言,婚纱租赁店根据客户身材尺寸结合身形“改大”或“改小”时不会对婚纱设计的核心如主要用料、制作工艺、款式风格等进行大幅变动,本案中,某某公司1未能证明上述修改、调整的具体方式及其对商品质量产生的实质影响,故对于其该项主张本院亦难以采信。
最后,根据小红书及大众点评等介绍内容,某某公司2系一家婚纱租赁品牌集合店,店内提供多个品牌的婚纱试穿及租赁服务,其在实体店展示婚纱或小红书账号发布笔记时标注、sXXXXX。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2该种使用方式系为了说明所出租商品的来源,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公司的上述使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某某公司1的商标利益受损,某某公司1主张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某某公司1主张某某公司2发布的笔记评论区中明示某某公司1品牌婚纱的价格,并称租赁仅几千元,恶意违反某某公司1就该产品“只售不租”的限制性条件,破坏某某公司1的价格体系,违背商业道德进行推广、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1部分产品“只售不租”的经营模式是一种坚持将婚纱作为一次性商品销售的模式,更侧重于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提供独一无二的用户体验。
然商品一旦出售,某某公司1已获得相应经营利润,其无权禁止或阻碍合法取得该商品者后续对商品的进一步销售或使用。
某某公司1以某某公司2违反“只售不租”限制条件、破坏价格体系等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某某公司1主张某某公司2在其经营平台账号内使用#某某#词条进行引流,获取商业机会,是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某某#话题并非某某公司1专属,且某某公司2实际提供涉案品牌婚纱的租赁服务,为说明所出租商品的来源而使用上述“#某某#”词条,不构成某某公司1主张的其他混淆行为。
再次,某某公司1主张某某公司2在小红书笔记中使用某某公司1明星宣传照、客户身着所谓“原告正品婚纱”的图文、视频进行在线展示,且使用“品牌租赁”“全新到货”的字眼,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某某公司1及某某公司2系提供婚纱服务的同业竞争者,某某公司2自述其店内出租的均系采购自某某及淘宝平台的二手婚纱,然其用于宣传、推广的小红书账户笔记中未经许可大量使用某某公司1品牌婚纱的官方宣传照以及刘亦菲、古力某某等明星或者某某公司1客户身着品牌婚纱的图片,结合“全新到货”“品牌租赁”等表述,会使消费者对其出租婚纱的质量、来源产生误解。
在案证据显示已有消费者对店内出租婚纱的质量提出质疑,故某某公司2的上述行为误导消费者,不正当地建立起自身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现某某公司2的小红书账号已不存在,故对于某某公司1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某某公司1未举证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某某公司2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相应后果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某某公司1主张的公证费、租赁费因与本院认定的虚假宣传无关,本院不予支持,平台取证费1,500元、律师费确系维权所需,本院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取证及律师工作量,以及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三、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本案中,李某与某某公司2尚未对相关小红书账号进行交接,且双方产生交易矛盾,李某单方已解除合同,目前未有相关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某某公司1诉称的侵权行为。
故对于某某公司1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某公司1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公司1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1负担4,136元、被告某某公司2负担4,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冬梅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夏
书 记 员 吴骏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