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手机扫一扫|收藏本站|新版检索
专利检索
专利代理师检索
专利代理机构检索
集成电路设计检索

 商标权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峰区立某建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峰区立某建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211知民初1032号

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峰区立某建材行,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

经营者:吴某。

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峰区立某建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永 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

书 记 员 罗 丽 斯

隐私条款|关于我们|网站地图|免责声明|满意度调查

主办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 电话:010-89156529
建议浏览模式:1024×768  ICP备案号:京ICP备11016675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10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