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峰区立某建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峰区立某建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211知民初1032号
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湖南工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石峰区立某建材行,经营场所株洲市石峰区。
经营者:吴某。
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峰区立某建材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某某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永 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欧小晶
书 记 员 罗 丽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