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
福建某公司庄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某公司;庄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浙0381民初13793号
原告:福建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195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沿浦镇。
原告福建某公司与被告庄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变更后):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方面的事实
1.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注册号:福建某公司系第7907019号“”、第7850485号“”、第7864564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2.注册商标有效期:第7907019号:2011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6日、第7850485号:2010年12月14日至2030年12月13日、第7864564号:2011年1月7日至2031年1月6日。
3.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第7907019号、第7864564号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均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体操鞋;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围巾;手套(服装);运动衫;T恤衫;风衣;背心;茄克(服装);内裤;童装;足球鞋;爬山鞋;跳鞋;凉鞋;拖鞋;鞋垫;鞋底;运动鞋;浴室凉鞋;套鞋;高统橡胶套鞋;皮带(服饰用);婚纱(截止)。
第7850485号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跑鞋(带金属钉);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截止)。
二、侵权方面的事实
1.网络平台名称:淘宝。
2.网络店铺名称:鸿星尔克美林折扣店;鸿星尔克正品直赢店。
3.侵权的商品链接名称:“鸿星尔克美林折扣店”内侵权链接为“鸿星尔克男鞋2021年新款冬季运动鞋高帮板鞋加绒棉鞋跑步鞋老爹鞋”;“鸿星尔克正品直赢店”侵权链接为“鸿星尔克男鞋冬季2021新款跑步运动休闲鞋椰子棉鞋加绒保暖老爹鞋”。
4.侵权方式:在商品链接标题、网店名称、页面详情、宣传图及商品实物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5.取证时显示的侵权商品销售单价及数量:“鸿星尔克美林折扣店”侵权商品单价108元、数量500件;“鸿星尔克正品直赢店”侵权商品单价108元、数量224件。
6.原告为维权购买了侵权实物,进行公证,并聘请了律师诉讼。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商家披露信息邮件、公证实物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因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本院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原告其他主张无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庄某某负担25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林 孟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利星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
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