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某某某连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某某某连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103民初16581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某某某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某某某某连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彭丁云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晋铭
书 记 员 唐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