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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某有限公司、扬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9日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某有限公司、扬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2民初90号

原告:延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该公司经理。

被告:扬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

诉讼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冬冬,江苏中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延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延安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9元,减半收取4734元,由原告延安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亮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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